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印发了《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和“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强化临时救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指示批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持续完善、救助水平持续提高。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方式更加精细和部门救助职责调整,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017年印发的《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支出范围不断扩大、发放和监管方式发生变化和部门职能职责划转的现实。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我们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优化经费管理、细化使用方向、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20条。从总则、资金筹集和分配、资金用途和范围、资金发放和管理、资金绩效和监管、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一是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方向,即用于支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等方面。二是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明确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分配”,共3条。一是明确补助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二是明确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三是明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并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三章“资金用途和范围”,共3条。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禁止使用事项,进一步细化了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等支出具体内容。
第四章“资金发放和管理”,共3条。明确资金发放要求以及发放方式。同时规定了各地结余结转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共4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明确资金使用及监管职责追究的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全。
第六章“附则”,共3条。要求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制定使用细则。文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明确《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修订说明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完善以下内容:
(一)更新了资金使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更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范围,增加了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方向,明确了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范畴和方向;延续了现行文件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财政和民政部门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了工作责任。
(二)细化了资金使用方向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执行率和精准率,结合历年审计、监督等多次提出的超范围支出资金等问题,此次制定的管理办法细化了资金使用方向。
(三)规范了资金发放程序
《管理办法》第四章“资金发放和管理”,新增了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补助资金的要求,落实了实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措施,强调了盘活存量资金和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的要求。
(四)强化了预算绩效管理
《管理办法》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资金监管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出发,全面强化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管和惩戒机制,为降低财政运行风险、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奠定了基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滇公网安备 53062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