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和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出租房屋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自建房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彻底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消除影响民生民安的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从严管理,因势利导、保障民生,强化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以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隐患突出的出租房等为重点,在全县集中组织开展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强化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为全县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摸清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底数。全面、及时、准确采集登记信息,出租房屋登记率和承租人登记率均达100%,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主项信息的准确率、完整率均达100%。精准摸清出租人员和出租房屋用途、消防安全等情况,进一步掌握和分析研判各类隐患点。
(二)整改、查处房屋违法租赁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户,整顿不执行登记制度、不落实治安责任的出租屋。
(三)发现、整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整治整改出租房屋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四)完善出租房屋日常管理制度。出租人治安责任书签订率、出租人、承租人对其治安责任知晓率达100%,履行治安责任的意识明显增强。
(五)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充实出租房屋管理力量,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本次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对全县所有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尤其是流动人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摸清出租房屋底数,强化流动人口管控、排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标准或者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房屋。
(三)没有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出租房屋。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房屋。
(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赁场所。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24年4月30日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同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发动,营造集中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9月底前)。坚持边排查、边整治,组织开展“拉网式”实地走访调查,全面排摸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情况,采集登记信息,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底前)。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督查检查,总结推广出租房屋管理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整治工作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主动抵制违法租赁行为,积极举报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各乡镇派出所要将有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通告张贴至外来人员聚居地、建筑工地、商业商贸区、集贸批发市场以及居民小区出入口、村(社区)委会等出租房屋多、流动人多,人员密集的场所,同时做好《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1)签订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监管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引导公众配合、监督出租房屋规范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全面调查摸底。此次集中整治要以村(社区)为排查登记整治基本单元,各乡镇要整合村(社区)干部、村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以及保安联防队员等各类政务、警务辅助人员,将人员力量分至网格内,开展调查摸底。
1.采集登记信息。要以“进屋、见人、看物、查隐患”的要求,调查网格内的所有房屋,确保不漏出租房屋、不漏承租人员。对调查摸底到的出租房屋,走访调查人员要对照《出租房屋排查摸底统计表》(附件2),客观、如实采集相关信息。调查摸底采集登记的出租房屋信息,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同时报送至乡镇派出所。
2.发现安全隐患。调查摸底过程中,发现出租屋内存在用电、用气以及杂物堵塞消防楼梯、通道等一些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要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记录在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发现储存、藏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等违禁品的,要及时依法查处收缴;要同步排查出租房屋在燃气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自行改(扩)建、非法经营等问题;对发现居住出租房内的精神病人以及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人员,要及时报告,纳入视线,严密管控;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
3.办理证照手续。排摸过程中,调查人员要认真核查承租人的身份证和居住信息。未登记居住信息的,要拍摄其清晰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和人像照片;与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出租房屋房主签订责任书。
4.发放宣传告知。调查摸底结束后,各乡镇要向出租房屋(租赁场所)出租人、承租人发放《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告知书》,宣传出租、承租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规定,需办理的合规手续和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督促主动整改隐患,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集中整改隐患。各乡镇要对调查摸底发现的各类问题,特别是安全隐患进行统一汇总,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要在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督促整改到位。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整治到位前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开展科学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乡镇、村(社区)两级要建立整治台账,按照“一房一策”原则,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施工组织、资金保障、时限要求等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治安全隐患。整改后达到房屋安全要求的,各乡镇负责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出具相关安全证明材料方可继续使用,鉴定费用由乡镇组织房屋产权人支付。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作出初步判断并形成台账,乡镇自主选择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确定房屋等级(A、B、C、D),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乡(镇)组织房屋产权人支付,对照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要求,分级分类进行管控。对于鉴定为D级的房屋,要立即停止出租,同时明确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防止人员倒流,并在15日内依法完成房屋的拆除。对于鉴定为C级的房屋,要及时督促出租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及出租,在完成修缮加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或出租。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出租房屋网格化管理,强化职能部门、社会管理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整治氛围和长效管控机制,不断提高全县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隐患整改的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具有出租房屋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指导协调各乡镇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整治工作,对于疑难、重大的安全隐患,要牵头组织职能部门联合共同整改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辖区内出租房屋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力量抽调整合、统筹协调推进、情况汇总上报、督促整改反馈等;统筹集中整治行动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租赁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出租房屋等。
乡、镇派出所: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和查验居住证;督促整改出租房屋治安隐患;查处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各村(社区)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排查登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租赁行为;配合集中整治水、气保障等工作;联合乡镇做好督促指导及问题整改后的验收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出租房屋中生产、经营、存储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联合乡镇做好督促指导及问题整改后的验收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并会同住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尤其是“群租房”、“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联合乡镇做好督促指导及问题整改后的验收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出租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二)加强交办督办。各乡镇要定期收集汇总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的工作进度和成效,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集中交办给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化解整治时限;对新排查出的问题每周交办一次,重大问题随时进行交办,并全程跟踪督办。对乡镇交办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同时,要注重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各类资料收集汇总(含工作的图片、音视频信息),分类整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把出租房屋集中整治的压力传导到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确保整治措施落地见效。对因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排查整改浮于表面,甚至于编造假信息等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事件、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docx
2.大关县出租房屋排查摸底统计表.xls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2024年4月24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402000001号